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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人的保險在申請理賠時,曾經被保險公司以保戶未遵守保險法第64條的據實說明義務,主張解除契約,使發生保險事故的保戶(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無法取得保險金的理賠,因此本篇文章來介紹一個保險案例,瞭解什麼叫做據實說明義務


一、案例:
喜洋洋在民國95年向幸福人壽公司買了一個人壽保險跟意外保險,分別投保新台幣300萬元,受益人是喜洋洋的兒子懶洋洋,過了一年喜洋洋因為車禍往生,懶洋洋向幸福人壽請求給付保險金600萬元,幸福人壽以喜洋洋僅告知耳膜炎之病情,並未告知其曾於93年因胃炎住院十日之事實,主張喜洋洋違反保險法第64條據實說明義務,故依法解除保險契約,拒絕給付保險金600萬元予懶洋洋,試問幸福人壽的主張是否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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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每個人或多或少都有保險,但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一定就能獲得理賠嗎?接下來幾篇文章就來介紹幾件保險理賠案例,看看目前保險理賠常見之糾紛有哪些,以及我們可以借鏡的部分有哪些,這次先來介紹一個意外傷害保險事故中殘廢標準適用之案例:


一、案例:
喜洋洋民國94年向安心保險公司買了一個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傷害保險的保額為600萬元,保險期間為94年11月1日至95年11月1日止,不料喜洋洋於95年9月29日發生車禍受傷,經治療後喜洋洋仍遺有「外傷後癲癇」之殘廢,符合金管會95年10月1日公佈實施之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所附「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新表)所載殘廢程度,喜洋洋向安心保險公司請求應依保額比例百分之八十給付保險金480萬元,請問喜洋洋是否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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