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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文華分享經營權爭奪的實務經驗,這次再來談談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相關實務見解(針對禁止董事職權行使部分),並歡迎與友人分享:


(一) 董事未達法定開會人數即召開董事會並做成決議。(可聲請假處分)
(二) 董事不出席董事會。(不可聲請假處分)
(三) 臨時股東會召開違法致使依該臨股會所選任之董事資格有瑕疵;加上有業務侵佔之嫌。(可聲請假處分)
(四) 變更公司大小章。(不可聲請假處分)
(五) 解任董事長、違背與母公司之約定。(不可聲請假處分)
(六) 提領現金、董事自己脫產。(不可聲請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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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文華來分享刺激的公司經營權爭奪問題,並歡迎讀者與友人分享:

根據文華以往諸多承辦經驗,經營權爭奪向來如野火燎原,不僅公司付出極大成本及資源(重點在於法務資源的動用)甚至也會影響社會的觀瞻(如上市櫃公司)

許文華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