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ul 27 Thu 2017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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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悽悽慘慘?別怕,和解談一次就穩穩當當!【附和解書範例】
- May 03 Sun 2015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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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律師拒絕接受委任的四種情況

今天有個大學教授來事務所諮詢有關升等問題,聽完他說明原委並檢視其提供之資料後,我跟這位義憤填膺亟欲提出申復的教授說,申復成功的機會不大,等將來進行申訴或到教育部進行再申訴,比較有成功的機會,因而拒絕接受這位教授委任進行申復。事後想想自己自行開業以來,真是有過不少次拒絕當事人委任之情形,有哪些情況會被許律師拒絕受委任呢?有興趣的話,請往下看:
一、勝算很小(佔絕大多數)
(一)實際案例一:
某大學教授因升等案件不通過提起申訴,經學校申訴評議委員會決議無理由,許律師看完申訴評議書後,告訴這位教授他的案件就算再申訴到教育部也是於事無補,因此建議他不要再申訴。
(二)實際案例二:
- Jan 04 Sat 2014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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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範例

先前曾經介紹協議離婚的方法,這次來介紹協議離婚中最重要的文件,離婚協議書。根據民法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也就是說法律只規定協議離婚要有書面的離婚協議書,裡頭載明雙方要離婚的意思即可,至於其他部分,法律並沒有強制要在離婚協議書中規定,但因為離婚後夫妻財產的處理、小孩監護權及探視權等等的安排,都是協議離婚的重要事項,因此強烈建議要在離婚協議書中載明,以便一次解決離婚相關事項,以下就提供一份離婚協議書範例(改編):
立書人喜洋洋(以下簡稱甲方)、美洋洋(以下簡稱乙方)雙方本為夫妻,因為個性不合,無法繼續維持婚姻關係,雙方同意協議離婚,協議內容如下:
一、協議離婚後,雙方所生之兒子懶洋洋(民國98年01月01日生,身分證字號:A1314123456)及女兒樂洋洋(民國99年1月1日生,身份證字號:F234567896)均由甲方單獨監護,由雙方共同負擔扶養費用,惟乙方於甲方閒暇時間內每月至少有四次會面交往(探視)權,每次探視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並不得影響子女生活作息與正常學習進度。
二、協議離婚後,雙方所生之子女其生活扶養教育等費用由雙方共同負擔,直至其年滿20歲止,其中乙方同意每月支付子女生活費每人每月新台幣一萬元整予甲方。
- Jun 02 Sun 2013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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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寫訴狀或狀紙?輕鬆寫訴狀(常用訴狀範例)

「寫訴狀很難耶,我不會寫!」、「接到法院寄來的訴訟文書,晚上就是一連串的失眠」、「如何寫告訴狀?」、「如何寫答辯狀?」「如何聲請支付命令?」這是一般民眾面對司法普遍的問題,各級法院除了廣設訴訟輔導指引民眾大致方向,司法院網站也提供相當多的書狀範例,這裡我收集歸納了一些實務上常見民眾遇到的法律問題相對應的訴狀範例,但因個案經常均較司法院所提供的書狀範例複雜,故各位如有問題可以電話與我直接聯繫約當面諮詢討論。
| 民事 | 刑事 | 家事 | 非訟及強制執行 |
- Sep 02 Sun 2012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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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支付命令?怎樣寫支付命令?(含支付命令聲請狀撰寫範例)

如何討債、要錢或帳款、債務催收,先前已經介紹過假扣押跟本票裁定,這次來介紹支付命令,這也蠻常用的,有時也可達成奇襲的效果,本文並提供支付命令聲請狀的訴狀範例,此外如果債務人或欠錢的人,發現他借錢過程中一再欺騙你而有施用詐術行為時,也可考慮對債務人(即借錢的人)提出刑事詐欺告訴,交由地檢署檢察官來進行偵辦:
一、支付命令的效果:
如果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二十天內沒有向法院聲明異議的話,支付命令就確定了,確定的意思就是跟確定判決有同一效果,白話一點就是,你打贏一場官司,可以向債務人強制執行查封他的財產了。但是如果債務人有聲明異議的話,那就會進入訴訟程序,雙方要去開庭打官司了。
二、支付命令使用時機:
因為支付命令很容易進入訴訟程序,但也有機會二十天後就確定了,所以使用時機就是如果債務人對法律程序較不熟悉,有可能錯過二十天的異議機會,那就可以試試看支付命令。
- Jul 23 Mon 2012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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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假扣押查封債務人房子或存款來討債?

你知道不用打官司就可以去查封債務人的財產嗎?你知道假扣押如何聲請嗎?你知道假扣押除了查封房子、存款、股票還可以查封公司的存貨跟電腦嗎?有關討債高手系列,這次來與各位推薦假扣押這項有力工具:
一、何謂假扣押?
一般來說,別人欠我們錢,我們得花錢請律師並耗費兩三年的時間打官司,得到一個確定勝訴判決後,我們才能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強制執行(例如查封他的房子或者扣押他的存款),就因為打官司的時間一般都很長,為了避免在打官司期間,債務人進行脫產,讓我們白忙一場,所以法律給我們債權人一個權利,於符合一定條件下,在沒有取得確定勝訴判決前,就可以申請假扣押,於取得假扣押裁定後去向債務人扣押他的財產。
- Dec 17 Tue 2019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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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登國際法律事務所(原許文華律師事務所)】交通資訊

地址: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1號15樓
Google地圖上之所在位置:
鄰近捷運站出口及走路路線:
1.從大安捷運站6號出口走路至事務所路線:
2.從忠孝復興站2號出口走路至事務所路線:
- Dec 28 Thu 2017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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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騷擾案例介紹與分析』106.12.27嘉義大學專題講座
- Nov 15 Wed 2017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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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人員需關注的倫理議題-性騷擾案例介紹』106.11.11驗光人員繼續教育課程種子講師培訓課程-南區

106.11.11『 驗光人員繼續教育課程種子講師培訓課程-南區』邀請,許文華律師應邀出席並主講【驗光人員需關注的倫理議題-性騷擾案例介紹】,分享許文華律師豐富的執業經驗與心得:
高雄長庚紀念醫院會議室演講現場照片回顧:
- Oct 27 Fri 2017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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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人員需關注的倫理議題-性騷擾案例介紹』106.10.14驗光人員繼續教育課程種子講師培訓課程-北區

106.10.14『 驗光人員繼續教育課程種子講師培訓課程-北區』邀請,許文華律師應邀出席並主講【驗光人員需關注的倫理議題-性騷擾案例介紹】,分享許文華律師豐富的執業經驗與心得: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大會議室演講現場照片回顧:
- Aug 24 Thu 2017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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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的股權轉讓中對出賣人解除權的限制-兼論指導案例第67號的指導性

文 / 大陸律師 高迪
一、問題提出
《合同法》第167條第1款規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解除合同。”分期付款買賣中,出賣人享有不同于法定解除權的特殊解除權,且該解除權行使的條件較為寬鬆,在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時即可,既未對遲延支付的時間作出限制,也未如《合同法》第94條法定解除權規定“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實踐中,對分期付款買賣中出賣人享有的上述兩項權利存在爭議。尤其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第67號指導性案例,特別針對股權轉讓交易中的分期付款行為,否認了出賣人可得行使解除權。在股權轉讓交易中,是否應當限制出賣人的解除權?本文基於對第67號指導案例的解讀,分析在分期付款的股權轉讓中,對出賣人行使解除權限制的問題。
分期付款買賣是一種特殊的買賣形式,是買受人將其應付的總價款分為若干部分,按照一定期限分不同期數向出賣人逐次支付的買賣。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8號,以下簡稱《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8條第1款,“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分期付款’,系指買受人將應付的總價款在一定期間內至少分三次向出賣人支付。”
- Aug 09 Wed 2017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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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好想放假啊!假期在哪裡~诶?「一例一休」是你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