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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喜洋洋於95年往生後,遺留財產3億2千萬元及債務2千萬元給太太美洋洋、兒子懶洋洋及女兒花洋洋三人(懶洋洋有去法院辦理限定繼承),請問三人各分得多少,還有國稅局可否就美洋洋因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分得之台雞店股票現金股利進行遺產稅的強制執行?

 

 二、解答:
(一)太太美洋洋(假設其無財產及債務)因為喜洋洋過世依法可取得1.5億元剩餘財產分配。
(3.2-0.2)/2=1.5


(二)喜洋洋的繼承人有三位分別為美洋洋、懶洋洋及花洋洋,剩下的遺產1.5億元,就由三人平分,因此每人可取得5千萬元。綜上,美洋洋可取得2億元,懶洋洋跟花洋洋各可取得5千萬元。


(三)民國101年底民法修正後,繼承基本上就是限定繼承的精神而無須額外聲請法院處理,這是要先提醒的(本案例是民法修正前,所以仍須向法院聲請)。本案最後一個問題是國稅局可否就美洋洋已經分得的現金股利(固有財產)進行遺產稅的強制執行?一般人可能會認為,既然已經辦理限定繼承,應該是不能就固有財產(就是繼承人自己的財產的意思)進行遺產稅的強制執行,這個觀念是錯誤的。因為,遺產稅是繼承後才發生的,而繼承人在繼承時就當然取得繼承利益,因此有關遺產稅債務,繼承人美洋洋是必須承受國稅局就其已分得之現金股利(固有財產)進行強制執行,而不能主張國稅局僅能就遺產進行強制執行(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見解)


以上敬請卓參。
 

 

許文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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