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人的保險在申請理賠時,曾經被保險公司以保戶未遵守保險法第64條的據實說明義務,主張解除契約,使發生保險事故的保戶(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無法取得保險金的理賠,因此本篇文章來介紹一個保險案例,瞭解什麼叫做據實說明義務:
一、案例:
喜洋洋在民國95年向幸福人壽公司買了一個人壽保險跟意外保險,分別投保新台幣300萬元,受益人是喜洋洋的兒子懶洋洋,過了一年喜洋洋因為車禍往生,懶洋洋向幸福人壽請求給付保險金600萬元,幸福人壽以喜洋洋僅告知耳膜炎之病情,並未告知其曾於93年因胃炎住院十日之事實,主張喜洋洋違反保險法第64條據實說明義務,故依法解除保險契約,拒絕給付保險金600萬元予懶洋洋,試問幸福人壽的主張是否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