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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僅代表筆者個人的法律意見,與筆者所在之事務所並無任何法律責任關係,先行敘明。
我想大家都會有走在路上或是坐車經過路邊時,目睹一場車禍或發現車禍現場的經驗,而報紙、新聞也幾乎每天一則車禍的報導。然而,車禍到底怎麼發生的呢?其實很大的因素就是人為!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警政統計通報105年A1類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原因,車禍前三大事故原因中,以「未依規定讓車」為冠。而在我們實際處理過的案子中大約估算,也以「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為最常見的車禍事故原因。撇開第一時間最重要的是醫護措施外,你知道發生車禍後,「法律措施」也很重要嗎?下面筆者透過實務上處理車禍的經驗,帶你快速了解「車禍和解有哪些眉眉角角」!
一般車禍後,不外乎就是「體傷」、「死亡」及「財損」,而三種類型可以請求的賠償項目也是有所不同的。
(一)「體傷」,意即人的身體受有損傷,通常是指傷害事故車禍(例如:擦傷、開放性骨折等屬於傷害類型,非死亡),在民法上可請求賠償的項目為:
1. 醫療費:
如一般我們所知的看診費、住院費、開刀(手術)費用、領取藥品費用等等,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此部分的金額是以必要的醫療費用為限。
2. 死亡前的財產上損害賠償:
這部分主要是指被害人在死亡前(就是處於傷重的時候)有支出的醫療費或因此車禍而不能工作所損失的利益等等相關費用,都可以向對方請求賠償。
※小提醒:若是屬於當場死亡,辦理後事所需的殯葬費則是依據民法第192條請求。
3. 身體、健康費(減少勞動能力):
身體、健康費,在法律上稱為「減少勞動勞力之損害賠償」,意即被害人因傷(車禍)而導致不能工作所失去的利益,例如不能上班所以拿不到的薪水。但此部分通常會連被害人本身的年齡、學歷跟工作薪資一起衡量,跟前面所提到的醫療費是屬於完全不同的費用。
*法律依據:
民法第193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4. 生活上需要之費用:
此部分又與醫療費用及身體、健康費用不同,這部分的請求主要在於「輔助」性質的支出,細分又分為看護費及醫療、生活必要費兩種。看護費如字面上意思;醫療、生活必要費包括購買輪椅、購買拐杖、裝義肢、裝義眼等等。這兩種當中,特別需要注意的是看護費用的部分,雖然法條上面的用語看起來是明顯只限定「看護」,但參94年台上字第1543號判決:「親屬代為照顧被害人之起居,固係基於親情,但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雖因二者身分關係而免除被害人之支付義務,惟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故由親屬看護時雖無現實看護費之支付,仍應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得向上訴人請求賠償,始符公平原則。」意即親屬照顧被害人是基於親情,加害人不能因為被害人的親情而免掉親屬付出勞力照顧的賠償,故及便親屬照顧沒有知出看護費,被害人仍可以向加害人請求親屬照顧付出勞力的費用。
*法律依據:
民法第193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小提醒:不以當下已經實際支出的費用為限,若有未支出但該費用是將來「必須」支出的,也可以先行請求。
5. 慰撫金:
慰撫金,也是一般人俗稱的「精神損害賠償」,但這部分的費用並不是被害人想要多少就可以拿到多少的,一般在和解書中會特別明列,再透過雙方談判衡定一個雙方能接受的金額。若是在訴訟上,參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意即法官在考量是否給予慰撫金以及該判多少金額時,會將被害人傷亡的情形、被害人的身分地位以及加害人的財力一起考量,再作出判斷。建議若雙方已經進入了訴訟程序,被害人要請求慰撫金時,可在告訴狀中提及加害人的社經地位與被害人的社經地位,供法官參考。
*法律依據:
民法第195條第一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二)「死亡」,通常是指死亡事故車禍,細分可再分為當場死亡或是事後傷重死亡,在民法上可請求賠償的項目為:
1. 醫療費、殯葬費:
醫療費的部分:仍是指如看診費、住院費、開刀(手術)費用、領取藥品費用等等,一樣需要特別的是此部分的金額是以必要的醫療費用為限。
殯葬費的部分:可參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殯葬費項目及金額表,一般常見的包含禮堂費用、遺體處理費用、靈車、棺材費用等等,要特別注意的是,其中關於塔位部分的金額是不包含看風水、選穴位的,因為請風水師不是處理後事所必要的,故不能算在殯葬費用當中。
*法律依據:
民法第192條第一項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 扶養費:
係指被害人對第三人具有法定扶養義務時,若被害人不幸死亡,那麼加害人對於第三人就負有扶養費的給付義務。以被害人遺留下來的未成年子女為例,依民法來說,扶養費就是給付到未成年子女成年之際,也就是法定的完全行為能力年紀,即二十歲;若是以被害人遺留下來的父母為例,除了可推算生存年限這方式以外,也是可以透過內政部統計的「國人平均生命餘表」計算年限,作為需要被扶養的期間。
*法律依據:
民法第192條第二項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 慰撫金:
此條規定的慰撫金跟上述傷害事故中提到的民法第195條的慰撫金是相同性質的賠償,唯一不同的點是在於行使請求權的主體,也就是「哪些人」可以向加害人要求賠償。上述提及的傷害事故,因被害人並未死亡,故具有請求權資格的是被害人本人,而這邊提及的死亡事故,因被害人死亡,無法再主張人的權利義務,故改由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做為行使請求權的主體。
*法律依據:
民法第194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三)「財損」意即財產上受有損害(例如:車毀、眼鏡碎裂、手機破裂等),在民法上可請求賠償的項目為:
1. 物品因毀損減少的價值:
一般比較常見的就是俗稱的修車費(當然包括掉漆的烤漆、零件毀損的進口零件等等),只是在這邊要特別注意,此部分可請求的金額也包括了「車價的跌價」,大部份市場上是不會去買賣事故車的,頂多是將可以用的零件拆下買賣。對於被害人來而言,從可能具有價值的二手車變成完全不能買賣的事故車,是相當大的利益損失。
*法律依據:
民法第196條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2. 回復原狀:
係指將已毀損的物品回復到本來的狀態或模樣。例如車子撞毀,加害人將被害人的車子凹陷部分送去維修,回到車子未撞凹陷時候的樣子。
*法律依據:
民法第213條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小提醒:被害人可選擇「回復原狀」或是「賠償金」,若被害人選擇了「回復原狀」後,發現難以回復,是可以改用民法第196條請求損害賠償的,另外,回復原狀以「原本當時的狀態」為主,並非回到「全新的狀態」。
車禍和解其實不難,網路上找一份和解書也不難(因為和解書大同小異,幾乎只要搜尋一下就一堆),難的是該怎麼去把有可能爭議的地方寫清楚。一份好的和解書可以讓被害人、加害人各拿到想要的利益;而一份不好的和解書卻可能讓被害人拿不到賠償、加害人賠償還得坐牢。當然也會有人說:『這些我都知道啊!』但嚴格說起來,發生車禍的時候,大部分民眾當下幾乎都是慌張無助,很少人會冷靜的去想哪些地方需要注意甚至和解書該怎麼研擬才是最好的。筆者透過實務上幾個容易被忽略的地方,提供各位最基本的和解書範例並告知需要注意的地方,也讓各位知道忽略掉了這些小地方,問題有多大!
【和解書範例】
甲方:(通常是被害人,但要看具體行使請求權的是誰)
乙方:(通常是加害人,但要看具體被請求的是誰)
車禍事實及經過:
甲方雙方就民國(下同)_年_月_日_時_分(基本的年月日跟時間都要註明,若不太記得是什麼時間,可改成約上(下)午_時_分),發生於_________(地點很重要!很重要!很重要!有時候判定肇事責任歸屬時會需要考慮當時地點的號誌或是監視錄影器的拍攝角度等等),由甲方駕駛所有車號:__之自用小客車與乙方駕駛所有車號:__之載貨用小貨車,於上開地點不慎致生交通事故,致甲方所有車輛受有損壞且身體受有多處擦傷及開放性骨折,乙方僅其所有車輛受有損壞,無明顯體傷。(這邊最好是把雙方損失都列出,避免事後又爭議說哪裡損傷是此次車禍造成的)
和解內容:
就此因乙方肇事所生之車禍損害賠償事件,雙方同意於 (這邊可註明和解的地點,避免雙方有人事後賴帳)進行協商且業已和解成立(如果雙方已和解並給付完畢,建議寫上業已和解),和解內容如下:
一、乙方願賠償甲方新台幣___元整(含甲方所有車號:__之自用小客車修理費__元整,不含強制險);甲方願賠償乙方新臺幣___元整(含乙方所有車號:__之載貨用小貨車修理費___元整,不含強制險),(建議填上不含強制險的部分,這樣被害人可向保險公司再請求強制險的賠償,避免加害人資力有限無法給付過多費用)均於_年_月_日本和解書作成之日(一樣要註明日期,避免生效效力無從起算),經雙方支付上揭金額後當場點收無訛。(已給付的情形下,若對方已收下賠償,一定要註明,避免對方事後說沒收,你也拿不出已給付的證明)
二、強制險部分由雙方自行檢附單據向雙方投保之__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辦理賠事宜。
三、甲乙雙方均拋棄對對方本件車禍之其餘民事賠償請求權,甲方需撤回對乙方之刑事告訴。(注意!民事請求權可事先拋棄,刑事告訴權是沒辦法拋棄的,若有刑事責任且對方已提出告訴,要寫上須撤回刑事告訴,若僅有財損,則寫到拋棄其餘民事賠償請求權就好)
四、本和解書於甲方撤回刑事告訴後始生效。(有刑事責任的話且對方有提告的情形下一定要加上這段,之後對方拿錢不撤告就派上用場了!若僅有民事損害賠償部分,這部分就不需要寫上。)
(若有保險公司參與和解,可在和解書後面以及立和解書人的中間空白處註明本契約一式三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給保險公司留存)
立和解書人:
甲方:(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乙方:(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中華民國_年_月_日
筆者在實務上也有看到過一些明明談好和解了,加害人卻死活不肯履行和解書條款,而被害人也只能無能為力,不知道找誰拿賠償去。別煩惱了!如果各位有按照上面的和解書範例書寫,那麼可就有福啦!以下就告訴你,對方反悔時,你該怎麼做!
「加害人不支付賠償金」,我該怎麼做?
可以依據民法第184條對對方提出「損害賠償」訴訟。
這裡大家一定會想:『诶?可是我和解書上面寫拋棄其餘民事賠償請求權了欸…為什麼還能提告呢!?』其實對方不給付之情形已經構成了民法第227條的債務不履行,而在民法第229條又訂有債務不履行情形下的給付遲延規定,也就是若對方未在跟你約定的期限內給付賠償,且經你給予一段時間通知後(法律上稱「催告」),對方還是不為給付,你是可以依據民法第254條「解除契約」的,而契約一旦解除,就會回到一開始的狀態,等同於雙方沒簽訂過和解契約,這時候你就能對對方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啦!
(注意:此處的告訴權是民法第184條的請求權,非民法第227條。另,民法第197條,民法第184條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限為兩年,兩年內不提出民事訴訟的告訴就會失去請求權。)
本文主要以「和解」為主,故有關保險的保費以及保險方式等偏向保險法的議題就不在本文中細說。
筆者挑了兩個算是在車禍中最需要特別注意的險種來談,也就是政府強制所有車主均須投保的「強制險」以及車主通常會加保、在車禍當中非常實用的「第三人責任險」。而談到保險,相信車禍當中大家一定很常聽到一句話常:『我有保險,你找保險公司談,保險公司會賠你。』然後一副事不關己的態度,被害人也就覺得保險公司一定會賠,鬧到最後加害人被告、被害人拿不到賠償,雙輸局面。以下就來簡介一下這兩種保險是什麼、保障的又是什麼以及怎麼請求吧!
(一)強制險
政府強制投保,須經投保後才可領牌上路,換言之,所有有車籍資料、有領牌照的,都有投保強制險。
需注意的分別是理賠範圍以及提出理賠申請的時限:
1. 理賠範圍:
(1)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規定,只有保第三人的傷害或死亡事故,並未保第三人的財產損害事故。提出理賠申請的時限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4條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2)普遍保險公司保的保單條款(例如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受益人請求本公司給付保險金之權利,自知有損害發生、賠償義務人及本公司之日起算,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逾十年者,亦同。」),均限制「知悉起兩年」或「發生起十年」。意即知道有車禍及加害人後,兩年內必須提出強制險理賠申請;車禍發生那天後(並不知道加害人是誰的情況下)十年內必須提出強制險理賠申請。
※小提醒: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僅訂立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並不包含駕駛人本身,若駕駛人自身發生交通事故(意即僅涉及一輛汽車或機車),保險用語稱為「單一事故」(例如:自己撞電線桿或自摔),是不在強制險保障範圍的,故建議加保任意險(如駕駛人傷害險、車體險),以保障車主本身及愛車。
2. 沒投保或過期未續保:
(1)違反之效果: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9條
(2)處理機關:
經公路監理機關、警察機關攔檢稽查舉發,由公路監理機關處以罰鍰。
※小提醒: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9條,處罰對象不同,而選擇不同的公路監理機關為處罰機關:處罰對象為汽車所有人:汽車所有人車籍所在地;處罰對象為汽車使用人或管理人:汽車使用人或管理人戶籍所在地。
(3)罰款金額:
汽車:新臺幣3000以上15000以下
機車:新臺幣1500以上3000以下
若有肇事:新臺幣6000以上30000以下罰鍰,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
※小提醒:可分期付款
3. 強制險可理賠的項目:
(賠償金額可能會參酌事故人的年紀、職業、收入、家庭狀況(含家庭成員)
(1)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二條可分為以下四種項目:
A. 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
B. 診療費用:
(a)病房費:1500元/日。
(b)膳食費:180元/日。
(c)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每一上肢或下肢以50000元為限。
(d)義齒器材及裝置費:10000元/齒,最高50000元
(e)義眼器材及裝置費:10000元/眼。
(f)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最高20000元為限。
C. 接送費用: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
D. 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金額:每人最高20萬元。
※小提醒:須附收據正本,或與正本相符並加蓋醫院章之影印本收據
(2)殘廢給付: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三條可分為以下級別:
共15級,205項
第一等級:新臺幣二百萬元。
第二等級:新臺幣一百六十七萬元。
第三等級: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
第四等級:新臺幣一百二十三萬元。
第五等級:新臺幣一百零七萬元。
第六等級:新臺幣九十萬元。
第七等級:新臺幣七十三萬元。
第八等級:新臺幣六十萬元。
第九等級:新臺幣四十七萬元。
第十等級:新臺幣三十七萬元。
第十一等級:新臺幣二十七萬元。
第十二等級:新臺幣十七萬元。
第十三等級:新臺幣十萬元。
第十四等級:新臺幣七萬元。
第十五等級:新臺幣五萬元。
若不知道級別如何分,可參考殘廢給付標準表。
金額:每人最高200萬元。
※小提醒:顏面毀壞也是屬於殘廢給付的範圍,只是男女大有不同(男:十級、女:八級)。值得注意的是這裡所提的顏面毀壞並非一般車禍後有些女生可能須要做醫美(例如:去疤)之類的醫療費用,而是達到「顯著醜形」,即一般俗稱的毀容,才有殘廢給付的適用。
(3)死亡給付: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6條:「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死亡者,其死亡給付為每一人新臺幣二百萬元。」
是一種定額給付。
金額:每人定額給付200萬。
※小提醒:若是殘廢,後加重或死亡,加重殘廢給付或死亡給付之金額要扣掉前面殘廢時已給付之金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5條)
例:小名殘廢已獲得80萬理賠,後因傷勢加重死亡,獲死亡給付200萬,惟200萬須扣掉前面已獲得之80萬,則保險公司須再理賠小名120萬。
※小提醒:保險給付仍有上限規定,合計最高為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7條)
(二)第三責任險
法條上並沒有明文規定,最常見的是在保險公司契約條款中,係指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或財物損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於「超過強制險給付標準」的部份依契約負賠償責任。不同於強制險只保第三人的傷害跟死亡,第三人責任險不管是第三人的傷害、死亡甚至財損,都有賠償。
※小提醒:此處的第三人責任險係指若對第三人所應賠償的金額超出強制險的給付標準時(即須賠償金額已超越強制險規範的上限,但仍不足以理賠第三人),保險公司對於超岀強制險上限的部分進行理賠。
車禍發生了,往往都是驚慌失措,以至於慌亂之下忘記了保護自己的權益。筆者這篇文主要在於提醒雙方談「和解」時會碰到什麼樣的事情,以及該怎麼處理或是怎麼保障自己的權益。一般人可能覺得和解是件非常簡單的事情,覺得『兩個人白紙黑字打契約,給錢就好了』,但其實和解程序在法律裡頭談起來,是很多眉眉角角需要注意的,譬如說和解書、賠償金額、請求權時限等等,故筆者整理了自己在實務上的經驗提供給大家參酌,希望能幫助各位圓滿解決生活中碰到的車禍案件!
律師助理 廖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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