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勞工答應於休假日出席,事後卻因個人因素請假,該如何給付加班費?
九、若企業不是採上述的基本工時,而是採彈性工時(二週、四週、八周變形工時),該如何計算加班費?
本文為筆者個人法律意見,與筆者所在之事務所無任何法律責任關係,先行敘明。
去年12月至今年元月,勞動部大幅修正了關於勞工的「休假」權利,但新法上路,許多民眾仍舊「霧煞煞」,到底什麼是一例一休?
一例一休又有哪些需要勞工及雇主們多多注意的呢?
以下透過筆者自身的懶人包整理法,為各位整理了相關的資訊,以平易近人的解釋方法帶各位快速了解一例一休
!
(一)現行法規:
《勞基法》第36條、第40條。
(二)修改理由:
過去每七天休息一天,但勞工往往面臨休息的那天還被公司要求出席,想休都不能休息的窘境,造成新聞不斷出現所謂的「疲勞駕駛」(新聞請參:獨家專訪》疲勞駕駛? 復興機師:沒規定休息時間)、「超時工作」(新聞請參:操到爆肝 台灣百萬勞工超時工作)等等危險的事件。
於是在勞工們的訴求下,政府也聽到人民的聲音而推出了新法,其中針對休假的問題更是大大修改,最後決定推出「一例一休」(即一日休息日、一日例假日),將每七天休息一天的規定變更為每七天休息兩天,並將其中一天改為強制性休假,以防勞工超時工作所引起的疲勞致生自身健康危險,甚至可能造成公共危險。
解答:
一般勞工的工作模式為週休,我們一般人俗稱為朝九晚五,但在法律上則稱為一般工時,常見的常態就是每日工作8小時,連續工作5天,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
(一)解答:
不論是彈性的休息日或是強制性的例假日,都可以透過勞資雙方的協議而挪移。所以也有企業可能出現休息日是星期一,例假日是星期二的狀態。
※小提醒:
「休」、「例」是否要連續兩天一起排?
答案是:可不連續,只要勞資雙方協議就可以。例如:休息日為星期一,例假日為星期四。
(二)相關函釋:
勞動部105年12月28日勞動條2字第1050095121號函
(三)相關新聞:
(一)「例假日」
1、現行法規:勞動基準法第40條
2、性質:強制性規定
3、可出席條件: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小提醒:
是否屬於突發事件須視個案認定
但要注意是否具有「事先不可預知」、「事件是否有關鍵性」及「該出席人員是否為必要人員」。
(相關案例:內政部七十四年三月十三日怓台內勞字第二八五六六五號函)
4、勞工出席可要求:日薪+日薪+補休一天
5、特別注意:
若雇主已規定並公告全體員工例假日禁止出勤,但仍有員工為求上進而自行於例假日來公司加班時,公司也無法規避責任。
6、違反之法律效果:
勞動基準法第79條,處罰雇主2萬~100萬,且可能會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再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7、建議:
公司可於例假日不開放公司大門,若是屬於有門卡的公司,也需於前一天請主管全數收回。
(二)「休息日」
1、現行法規: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第3項、第32條及第36條
2、性質:彈性規定
3、可出席條件:勞工同意即可
4、勞工出席可要求:依勞資雙方約定為優先
※小提醒:現行所謂的「颱風假」、「豪雨假」等防災假雖主要是針對公務人員,才有「停班且有薪資」的狀況,一般勞工並不適用,但多數民營企業仍會跟隨行政機關宣布停班與否而給予休假,倘若公司颱風天仍要出席,勞工是可選擇不出勤的,但雇主因此不給薪或扣薪也不違法令(台八三勞動二字第三五二九O號)。不過也有些企業是願意照常給薪或是給予雙倍薪資的,做法各有不同。故建議勞資雙方針對「颱風假」或「豪雨假」等等防災假事先協議。
5、違反之法律效果:
勞動基準法第79條,處罰雇主2萬~100萬,且可能會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再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6、建議:
勞資雙方可事先約定好報酬,若無約定,雇主仍就要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項計算時數(未滿四小時以四小時計,超過四小時未滿八小時以八小時計,超過八小時未滿十二小時小時計)並依據下面公式給薪。
7、公式:
前兩小時:(時薪)X 7/3
第三小時起:(時薪)X 8/3
(三)相關函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6.7臺(90)勞動二字第0019248號函
(四)相關新聞:
(一)現行法規: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二)解答:
指上班年資滿一定期間,可獲得特別的休假日。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得限制僅得一次預為排定或於排定於特定期日。
(三)特別注意:
若特休未休完,應照常給付薪資。
(四)相關函釋:
勞動條3字第1060047055號函
勞動條3字第1060049806號書函
(一)二週:
1、現行法規: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
2、解答:將兩個禮拜內的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亦即每日上班時數最多為10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
3、適用行業:所有適用勞基法之行業均適用二週變形工時
4、相關函釋:中華民國92年3月31日勞動二字第0920018071號
(二)四週:
1、現行法規:勞動基準法第30-1條
2、解答:將四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每日上班時數最多為10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
3、適用行業:勞委會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0 條之1 之行業名冊
(三)八週:
1、現行法規: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
2、解答:將八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每日上班時數最多為8小時、每週總工作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
3、適用行業:
製造業(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3.31臺(92)勞動二字第0920018071號函)
營造業、遊覽車客運業、航空運輸業、港埠業、郵政業、電信業、建築投資業(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5.16臺(92)勞動二字第0920028355號函)
批發及零售業、影印業、汽車美容業、電器及電子產品修理業、機車修理業、未分類其他器物修理業、洗衣業、相片沖洗業、浴室業、裁縫業、其他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顧問服務業、軟體出版業、農林漁牧業、租賃業、自來水供應業(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10.8勞動二字第0920056353號令)
(四)違反之法律效果:
勞動基準法第79條,處罰雇主2萬~100萬,且可能會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再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一)四大加班給新規定:
◎ 工作日加班:
1、現行法規:勞動基準法第24條
2、計算公式:
前兩小時:(時薪)X 1/3
第三小時起:(時薪)X 2/3
◎ 休息日加班:
1、現行法規: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
2、計算公式:
前兩小時:(時薪)X 4/3
第三小時起:(時薪)X 5/3
◎ 國定假日或特休加班:
1、現行法規: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第39條
2、計算公式:
(日薪)+(日薪)
3、相關函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台87勞動二字第○三九六七五號函
勞動條2字第1060130619號函
◎ 例假日加班:
1、現行法規:勞基法第37條第2項
2、計算公式:
(日薪)+(日薪)+補休一天
3、相關函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台87勞動二字第○三九六七五號函
※小提醒:若對上述的計算公式仍舊不清楚的勞工朋友們,勞動部現在也推出了加班費試算系統,可多多利用!
(二)違反之法律效果:
若違反上述的四種加班給新規定,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9條,處罰雇主2萬~100萬!且可能會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再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八、勞工答應於休假日出席,事後卻因個人因素請假,該如何給付加班費?
(一)解答:以勞工「實際工作時間」計入。
(二)相關函釋:勞動條 3字第 1060130987 號函
(三)舉例:
勞工僅答應出席2小時 |
工作2小時以4小時計入 |
勞工答應出席4小時卻出席2小時 |
工作2小時以2小時計入 |
九、若企業不是採上述的基本工時,而是採彈性工時(二週、四週、八周變形工時),該如何計算加班費?
(一)解答:
二週、四週彈性工時制度,每日工作時數超過10小時;
八週彈性工時制度,每日工作時數超過8小時,
符合上述兩樣態其中之一,即比照一般工作日計算加班費。
(二)公式:
前兩小時:(時薪)X 1/3
第三小時起:(時薪)X 2/3
(三)現行法規:勞動基準法第24條
(四)違反之法律效果:
勞動基準法第79條,處罰雇主2萬~100萬,且可能會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再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解答:
指有些企業係排班制,工作日態樣並非我們第二點所提的常態(即每天8小時、每周上班5天),而是每天10小時、每周4天等。也因此員工可能有一例一休以外不用上班的「空班日」。
◎ 例圖參考:
星期一 |
星期二 |
星期三 |
星期四 |
星期五 |
8小時正常上班 |
8小時正常上班 |
8小時正常上班 |
8小時正常上班 |
空班 |
2小時加班 |
2小時加班 |
2小時加班 |
2小時加班 |
|
規定一週不超過40小時上班(勞動基準法第30條)
(一)解答:目前尚無特別的法條規定。
(二)現行法規:多數專家認為解釋上應比照勞基法第24條第二項(休息日之加班費)
(三)計算公式:
前兩小時:(時薪)X 4/3
第三小時起:(時薪)X 5/3
(四)違反之法律效果:
勞動基準法第79條,處罰雇主2萬~100萬,且可能會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再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五)相關新聞:
綜上可知,在一例一休的議題上,仍須仰賴勞方與資方間的協商。
但基於契約自由原則,若雙方訂立的工作契約尚屬合理或給予勞工的待遇是比現行的勞動基準法更優惠的,在法律上都會尊重勞雇雙方自行簽訂的合約,不會強制以勞基法干預。
故建議勞資雙方在簽訂雇傭合約時,仔細檢查合約上的條款,對於條款有疑義的地方透過彼此溝通達成共識後始簽署,才不會有一方事後吃了虧還得花錢打官司!
在筆者已撰寫好本文時,赫然發現昨天又出爐了一篇新的一例一休新聞(新聞請參:一例一休修不修 勞動部長回應了),呃…真的是相當的熱騰騰阿!
不過一例一休的上路一直以來都是備受爭議的,筆者想,要讓勞方與資方間的關係能夠更和諧、兼顧GDP成長與人體健康,恐怕仍須好長一段路…
律師助理 廖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