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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討債、要錢或帳款、債務催收,先前已經介紹過假扣押跟本票裁定,這次來介紹支付命令,這也蠻常用的,有時也可達成奇襲的效果,本文並提供支付命令聲請狀的訴狀範例,此外如果債務人或欠錢的人,發現他借錢過程中一再欺騙你而有施用詐術行為時,也可考慮對債務人(即借錢的人)提出刑事詐欺告訴,交由地檢署檢察官來進行偵辦


一、支付命令的效果:

如果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二十天內沒有向法院聲明異議的話,支付命令就確定了,確定的意思就是跟確定判決有同一效果,白話一點就是,你打贏一場官司,可以向債務人強制執行查封他的財產了。但是如果債務人有聲明異議的話,那就會進入訴訟程序,雙方要去開庭打官司了。


二、支付命令使用時機:

因為支付命令很容易進入訴訟程序,但也有機會二十天後就確定了,所以使用時機就是如果債務人對法律程序較不熟悉,有可能錯過二十天的異議機會,那就可以試試看支付命令。

三、支付命令聲請費用:

 

 每件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四、支付命令聲請狀範例(訴狀、書狀範例):

 

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

案   號:

股   別:
標的金額:新台幣6,200,000
聲請人即債權人:許00     設:台北市中山區000路二段00號3
送達代收人:許文華律師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10011
電話:02-25676528
相對人即債務人:林00   地址:新北市中和區00路000003
            
為上開當事人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件,依法聲請支付命令事:

            

一、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6,200,000,及自民國100117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一、按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0年10月22日經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中和景安直營店業務主任宋00先生(下稱宋先生)之仲介,並由其帶看林00(即相對人)擬出售座落於新北市中和區00路00000號3樓之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屋),宋先生帶看系爭房屋時,其雖已明知該屋增建之後陽台上方與屋頂接合處有水泥塊剝落(另接合處竟僅填塞報紙)及鋼筋外露此等足以影響購買意願之應告知事項,竟刻意隱瞞未予告知,致使聲請人當日因陷於錯誤而以高於市場行情之總價新台幣(下同)1400萬為擬購買價格,並隨後付斡旋金10萬元交宋先生收受,合先述明。。
二、系爭房屋經仲介宋先生居間,聲請人於同年月26日即以1400萬與相對人簽訂買賣契約,由聲請人承買系爭房屋,並業已支付310萬元至價金履保專戶。惟同年11月2日,聲請人經宋先生陪同,並偕同設計師前往系爭房屋討論該屋之後續裝潢事宜時,始發現系爭房屋增建之後陽台上方與屋頂接合處存有水泥塊剝落(另接合處竟僅填塞報紙)及鋼筋外露此等足以影響聲請人購買意願之重大瑕疵,詎料宋先生竟告知聲請人其與系爭房屋賣方仲介謝00先生先前即已知該等瑕疵,惟依其經驗判斷該等瑕疵絕對不會影響系爭房屋之結構安全,因此並未告知聲請人。
三、查系爭房屋買賣契約所附「建物現況確認表」、「標的物現況說明書」及賣方仲介謝明宏所製作之不動產說明書「產權相關注意事項」中,均未明確告知聲請人系爭房屋現狀存有鋼筋外露或水泥塊剝落之情事,顯見賣方相對人、仲介宋00先生以及謝00先生蓄意共謀詐欺聲請人,使聲請人受有財產上損害,疑似共同違反刑法詐欺罪嫌
四、綜上,相對人就系爭房屋之買賣既有前述疑似詐欺情事,聲請人曾於民國100年11月7日委請許文華律師函告相對人(聲證一),於函到一日內,就系爭房屋進行解約加倍返還定金620萬,上述金額另經聲請人多次催討,均未獲置理,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金錢,並有律師函影本為憑,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謹   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物
聲證一:民國100117日律師函影本乙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具 狀 人:許00

 

許文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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