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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文華分享經營權爭奪的實務經驗,這次再來談談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相關實務見解(針對禁止董事職權行使部分),並歡迎與友人分享:


(一) 董事未達法定開會人數即召開董事會並做成決議。(可聲請假處分)
(二) 董事不出席董事會。(不可聲請假處分)
(三) 臨時股東會召開違法致使依該臨股會所選任之董事資格有瑕疵;加上有業務侵佔之嫌。(可聲請假處分)
(四) 變更公司大小章。(不可聲請假處分)
(五) 解任董事長、違背與母公司之約定。(不可聲請假處分)
(六) 提領現金、董事自己脫產。(不可聲請假處分)

以上有關假處分之實務見解關鍵,通常重點在於假處分聲請之必要性之說明,也就是系爭案件如不假處分將有何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的說明。為了讓 提綱契領的瞭解聲請假處分的實務態樣,上述類型的說明係較為簡要性的闡述,實際使用時仍涉及個案的法律事實的釐清,提請注意。

 

許文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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