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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華最近幫幾位客戶「討債」,累積了一些心得,特規劃一系列討債專題,來跟讀者分享,教讀者如何成為討債專家或理債專家,這次先來談談「討債系列」中的債權證明文件跟通知的借據與存證信函(或律師函)

 

一、借據:
(一)借據一定要白紙黑字的書面嗎?
答案:不一定,就法律的層次來看,只要借貸雙方口頭約定也算數,只是在訴訟上的證明就不如有書面約定來的明確了,雖然就借貸金額如果當初適用匯款的方式,這部分證明也不會有太大的問題,但是有關借款利率跟借款期間如果沒有借據,那就需要有其他證據來證明了(比如說證人)。

(二)書寫借據重點:
1.借款人詳細資料:姓名、身份證字號、戶籍地址等,越詳細越好。
2.借款金額、借款利率、借款期間。
3.記載借款金額已經當場給付。

 


二、存證信函(或律師函):
(一)範例:

「謹代本所當事人新鮮公司函達 貴公司,自函達日起5日內,將新台幣3,500萬元,匯入誠理國際法律事務所之銀行帳戶,否則將依法進行強制執行程序。詳如說明,請 查照辦理。」

(二)律師函與存證信函之差異:
1.律師函較為正式,對方心理會較有壓迫感。
2.律師函有透過律師法律審查,較不易衍生其他糾紛,也不易洩漏太多資訊給對方,或者讓對方抓到我方「把柄」。
3.律師可居間協調,增加和解可能或提高和解金額。


(三)討債函解說:
1.言簡意賅:將對方欠多少錢(及相關利息),及債務已經到期等明確列出,並提供匯款帳戶即可。
2.如無借據,亦可以討債函為依據,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假扣押。 以上敬請卓參,並歡迎分享。(分享時記得附下列簽名檔全部以示出處)

 

許文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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