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要聲明,這裡不是鼓勵大家去開一間惡質的討債公司,而是透過一些合法又簡便的手段確保自己的債權。為什麼說是簡便呢?因為訟則凶,如果上法院打官司,免不了勞民傷財又曠日費時,假使您了解本票與支付命令的使用,可以為您節省好幾年的訴訟時程,以及數十萬的訴訟費用,這麼好的東西不跟大家講就太不夠意思啦!
以下就用一個案例來跟大家分析如何使用本票裁定與支付命令:
大貢丸跟小貢丸從小就是很麻吉的朋友,同穿一條內褲長大的,小貢丸為了開設一家餐飲店跟大貢丸週轉資金兩百萬,大貢丸基於多年的情誼二話不說就把錢匯給小貢丸了,哪裡知道後來遇到禽流感,小貢丸店裡的招牌餐三杯雞從此乏人問津,最後也導致小貢丸的餐飲店關門大吉,經過一段時間小貢丸轉而經營貿易公司賺了一些錢,可是對於大貢丸先前借給他的兩百萬元卻遲遲不還,請問大貢丸當初沒有請小貢丸開立借據也沒有簽立借款契約,他該怎麼解決呢?如果他早點認識許文華律師會不會有所轉機?
當然最後的問題答案是肯定的,許文華律師一定會讓他輕鬆把錢要回來的!(抗議抗議置入性行銷啦~)
言歸正傳,請問大貢丸借錢給小貢丸沒有簽立借款契約或者俗稱「借據」是否有效?這個問題就是在問簽契約是否一定要「白紙黑字」,其實呢~除了一些少數的書面契約(例如收養契約)百分之八十的契約都是「諾成契約」,也就是說雙方當事人意思合致,說了就算數了,但是因為打官司有一句箴言,大家一定要琅琅上口,那就是『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今天如果你沒有清清楚楚寫下來,來日打官司你主張對你有利的部分你就得花力氣去舉證,如果舉證不出來你就得負擔敗訴的責任摟,所以這其實是個保險的概念,花個小錢買保險(麻煩一點把契約寫清楚),往後一旦糾紛發生就不會求助無門了。
大貢丸除了應該要求小貢丸寫個借據給他之外,另外有一個大家在寫借據很容易疏忽的部分,藉這個機會我要提醒大家,那就是借據除了當事人借款金額借款日期以及期限之外,特別要注意在借據當中表明小貢丸已經收到借款金額兩百萬,為什麼這樣強調,因為到時候上法庭小貢丸可以跟法官講說:法官大人,我雖然有向大貢丸借錢沒錯,可是他一直都沒把兩百萬拿給我阿,這下你們知道為什麼要表明已經收到借款金額了吧。
除了寫借據之外,如果大貢丸知道要求小貢丸開立一張受款人為大貢丸的本票(書局販賣之玩具本票只要具備法定應記載事項亦有效力),那大貢丸就可以高枕無憂了,為什麼這麼說?因為小貢丸屆時如果不還錢,大貢丸可以提示這張兩百萬的本票,於不獲付款時即可依據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後強制執行(請參閱訴狀範例),聲請本票裁定只要新台幣一千元,時間依據經驗差不多三個月法院就裁定下來,屆時,大貢丸就可以拿著本票裁定去國稅局查詢小貢丸的財產以進行強制執行,如此則免卻訟爭之累,其用大哉。
假使大貢丸既沒有要小貢丸簽立借據也沒有要求開立本票,這時他還有一個選擇,他只要花一千元以他當初匯款單為證據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小貢丸如果在收到支付命令二十天沒有向法院聲明異議,大貢丸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到國稅局查詢小貢丸的財產,然後到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這樣是不是方便多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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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文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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