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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陣子辦了很多離婚案件,發現很多人對離婚應該注意的事項並不非常清楚,以下來介紹一下如何協議離婚,也就是不用上法院,也能夠好聚好散。下一篇文章再來介紹離婚協議書:

一、協議離婚要件:
根據民法第1049條跟1050條規定,協議離婚必須具備下列要件:
(一)雙方需有真正離婚之意思,且需親自為之。
(二)需以書面(即離婚協議書)為之。
(三)需有二人以上之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
(四)需一同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二、誰可以當離婚證人?
目前根據法院實務認為,離婚證人應該有完全行為能力,也就是至少要年滿二十歲,至於對象身份則不拘,因此離婚雙方當事人之親屬(例如父母或兄弟姊妹亦可)或朋友都可以,就算兩位證人均為同一位離婚當事人的親屬或朋友亦無妨,重點就是要知悉或在場親見離婚雙方確實有離婚的意思,因此坊間有很多專辦離婚的職業證人,根本沒有到場親見雙方離婚或者也不知道雙方確實有離婚的意思,這樣的離婚效力可能是有瑕疵的。

三、如何辦理離婚登記:
戶籍法第34條規定:「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經判決離婚確定、法院調解或法院
和解成立或其他離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另外同法第47條亦規定:「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認領、終止收養、結婚或兩願離婚登記之申請,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外,不適用前項規定。」,因此辦理離婚登記應依照下列方法:

(一)離婚雙方當事人「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
(二)攜帶「離婚協議書正本」到場。
(三)攜帶.離婚雙方當事人「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及一年內的「彩色相片各1張」。

四、如果離婚協議書都簽好了,但是夫妻之一方拒絕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該怎麼辦?
因為民法第1050條已經明確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所以前往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本身,已經是離婚發生效力的要件之一,所以您的配偶如果已經跟你簽好離婚協議書,但是最後一刻卻拒絕「親自」跟你去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話,那麼協議離婚還是功虧一簣,夫妻之一方是不能強迫對方去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這時只能看看是否有裁判離婚的原因(例如夫妻之一方打人、嚴重的罵人或在外偷吃通姦等),然後委任律師向法院提出裁判離婚訴訟了。

以上敬請卓參。
 

 

許文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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