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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曾介紹協議離婚,這是好聚好散的方式,但不是每個離婚都能好聚好散,如有一方不願協議離婚,這時就需要透過法院來判決離婚,判決離婚的原因有哪些呢?


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 

民法第1052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綜合上述,夫妻訴請法院判決離婚,必須符合上述十種判決離婚的原因(列舉原因),或者有其他難以維持婚姻之情況(概括原因),
常見的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嚴重傷害、辱罵或通姦(即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情形。至於概括原因,則必須由法官綜合全部的狀況,如果已經達到難以維持婚姻之情況(破綻主義),則法官才會同意判決離婚。
 

 

許文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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