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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媳婚變! 宣明智心痛淚訴:1年未見孫

身家上百億的聯電榮譽副董事長宣明智,是業界尊敬的科技大老,但卻無法像普通人一樣享受含飴弄孫的天倫之樂,去年宣明智的兒子媳婦鬧婚變,媳婦把兩個小孫子帶回娘家,阻止宣家人探視,讓宣明智將近一年沒看到孫子,上個月18日兒子媳婦為了爭奪監護權,在在新竹地方法院開庭,宣明智特地到庭外等候,卻被媒體補捉到,他想見孫子和卻被媳婦、親家母阻擋,小孫子看見阿公不敢叫,就像連續劇的悽涼場景,竟然真實在宣明智身上上演,讓他很心痛。

聯電榮譽副董事長宣明智:「當然想(孫子),每次跟我太太談到,她都在哭,講到這個講不下去…。」
內容來源 : TVBS新聞更新日期 : 2014/7/9 14:08

疑為搬家鬧翻 宣明智兒媳宣昶有、王敏婚8年姻傳危機

 

地方中心/新竹報導

聯電榮譽副董事長宣明智的家務事,又成為話題焦點,這次引發討論的是宣明智的獨子宣昶有,8年前他歡喜迎娶科技董事長王公展的女兒王敏,婚後生了兩個孩子,最近卻傳出宣昶有和王敏疑似因為搬家問題起爭執鬧上警局,雙方還互控對方傷害及家暴。
 

一、家暴保護令申請,通常為離婚或小孩監護權官司首部曲:
從前述新聞內容可知,從王敏申請家暴保護令開始,其應已諮詢過律師準備要離婚及爭取小孩監護權了,因為家暴保護令之聲請,實務上並沒有想像困難,因為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所以言語上暴力也是可以去聲請的,一般來講,只要有相關驗傷單、言語暴力錄音或簡訊等證據,加上去警局報案,暫時保護令的聲請是很容易成功的(一般人聲請的保護令有兩種,為通常保護令與暫時保護令),一旦聲請下來,對於離婚官司甚至小孩監護權官司,都是有實質幫助的。其中對小孩監護權官司的影響,請詳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規定:「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也就是說如果新聞中宣昶有被認定家暴,並被裁定家暴保護令,則將來與其妻子王敏爭取小孩監護權時,依法他將屈居弱勢(尤其是當其家暴對象為小孩時)。

二、小孩監護權官司,法官通常考量什麼:
現行實務的作法是,法官通常會指派社工人員或家事調查官前往小孩家中進行訪視,並出具訪視報告給法官,法官大部分會依據訪視報告以及下列原則(參考民法第1055-1條)來進行判決: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簡單來說,依據筆者經驗,法官會重視小孩的意願(如果他年紀已經可以自由表達,例如三歲以上),父母能陪伴小孩的時間以及與小孩相處之狀況(如果先生平常都忙於工作賺錢,疏於照顧或陪伴小孩,這樣是比較弱勢的),或其同住家人能夠協助照顧的範圍(例如爺爺奶奶或外公外婆),父母是否有不良素行(例如酗酒、賭博、嫖妓、身體或精神虐待、價值觀嚴重扭曲等),父母之一方即便經濟狀況較差,是否有其他家人能夠支助等狀況,然後再斟酌上述法律規定之原則進行綜合判斷,決定小孩的監護權要歸給父母哪一方,因此筆者協助當事人打監護權官司,
重點就在於依據上述原則幫當事人蒐集整理相關證據,來向法官證明並說服法官我的當事人比對方更適合來照顧小孩,由我的當事人來照顧小孩絕對是最符合小孩的「最佳利益」。所以說如果父母之一方有憂鬱症曾經自殺、經濟狀況較差或者娘家無法支援,是否一定無法取得監護權?實務上是無法一概而論的,因為法官是要「綜合」判斷的。

以上敬請卓參。
 

許文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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