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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營工廠用地重購退稅的適用前提,應以工廠遷移為主要要件!

其原因在於:

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有關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規定的立法意旨,

主要在考量土地所有權人因自營工廠遷移等實際需要,

必須出售原有自營工廠用地,另在他處購買自營工廠用地

為避免因為土地增值稅的課稅規定,降低企業重購土地的能力,

政府才會准就其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於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時,辦理退稅。

 

許文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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