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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或妻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 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係依法律規定無償取得剩餘差額財產之權利,其性質為債權請求權,非屬取回本應屬之財產,故其土地所有權移轉,應依土地稅法第49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參照同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取得土地所有權之人,為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

白話結論:

當太太與丈夫離婚(或丈夫往生時),太太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丈夫財產(或遺產)中一部份土地時,是要課徵土增稅,而且納稅義務人就是太太,相反亦同。

 

許文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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