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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係準備探討「投資型保單是否有遺產稅節稅功能」,以及被繼承人生前重病時期如有大額提領存款,該存款是否仍應課徵遺產稅的問題,以上均可提供做為遺產稅規劃之重要參考:



 一、案例:
喜洋洋生前於95年幫女兒美洋洋買了3000萬元投資型保險(其中有關人壽保險部分只有300萬),99年11月至12月喜洋洋重病住院期間,數次提領國泰銀行存款共計500萬元,後來喜洋洋於100年3月去世,請問美洋洋可否主張3000萬元保單及500萬元提領之存款不納入喜洋洋遺產中課稅?

二、法院見解:

 

(一)投資型保單因與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及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之人壽保險不符,因此不得依前述規定不納入遺產,即仍須納入遺產課徵遺產稅,但其中如有人壽保險性質在內部分(如300萬部分),則應可不納入遺產總額。

(二)按「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遺贈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所以本案根據喜洋洋重病期間所住國泰醫院之回函表示,喜洋洋於99年11月至12月重病住院期間,已達無法處理事務程度,因此其提領之500萬元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三、心得:
(一)投資型保單如欲做為遺產稅節稅之功具,應加強其人壽保險部分之配置

(二)生前重病時期,應趁仍然可以處理事務階段,趕緊安排遺產,否則連提領存款,都將被認為是遺產而應課徵遺產稅。

 

以上敬請卓參。

 

許文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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