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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介紹一個遺產繼承糾紛案例,這次是叔姪對簿公堂,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如果你的財產中有牽涉到別人的財產,最好在生前就做好處理與安排,否則死後就會造成一堆麻煩....

 一、案例:

小牛與哥哥大牛民國(下同)60年共同出資在台中市買了一筆600坪的土地(地號101),當時小牛出資的200坪登記在哥哥大牛名下,大牛在90年去世,前述土地由大牛的兩個兒子大明跟小明共同繼承,嗣後並將該土地遺產分割為101-1地號及101-2地號,分別由大明及小明取得,93年小明已將其取得之101-2地號土地中100坪返還叔叔小牛,96年叔叔小牛與大明簽訂「切結書」,表明叔叔小牛補償大明應繳之遺產稅500萬,及叔叔小牛以其房屋1間抵繳遺產稅100萬後(抵繳後前述補償金500萬可扣除100萬),大明應將其分得之101-1地號土地中100坪返還予叔叔小牛。此外,前述「切結書」後附有「說明文件」,「說明文件」在叔叔小牛簽名下方有記載「PS:1.徵收土地補償費誤領部分50萬元應返還大明。2.座落102號房屋應移轉予大明。」,98年時小牛因為大明不移轉登記101-1地號土地100坪,而向法院起訴請求,是否有理?

二、實務見解:

(一)高等法院認為:
    1.小牛只要補償大明400萬元(500萬-100萬)就可以請求大明移轉100坪土地。
    2.說明文件PS之記載必須書寫於切結書本文,才有拘束雙方之效力,依照其記載之位置,應該沒有拘束力。

(二)最高法院認為:
    1.小牛除了必須補償大明500萬(因為尚未完成抵繳100萬,所以必須補償500萬)之外,尚必須履行說明文件PS記載,返還大明50萬元,及將102號房屋移轉登記給大明,大明才有義務將101-1地號100坪土地移轉給叔叔小牛。
    2.說明文件中PS記載無須書寫於切結書本文,即有拘束雙方之效力,依照其記載之文義與內容,應該有拘束力。


三、心得:
同樣一個PS記載之拘束力,在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竟然有截然不同與完全相反之認定,因此為了避免爭議,這個案例告訴我們,重要的約定事項,一定要記載在契約(或切結書)本文,不要記載在附件,以免引發爭議。此外,大牛如果能在生前將弟弟小牛的土地返還,死後就不會造成叔姪對簿公堂了
 

 

許文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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