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律師這次來分享一個企業經營者的遺囑案例,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如果遺囑寫的語焉不詳,會造成後代子女在遺產繼承上多大的困擾。
一、案例(改編):
史帝夫生前經營企業賺了不少錢,其於民國75年1月與朋友大衛共同創立一家「福氣」公司,不料,史帝夫竟於75年2月,突然因為中風而過世。史帝夫生前曾寫了一份遺囑,內容為:「我所有財產,我妻在世之日,統歸其承受,但希望各位好友能設立一經管會,代為監督管理之,以求綿長。我妻百年之後,除去喪葬費外,我的財產分配辦法謹列於后:公司員工福利金、親族補助基金、阿福阿德兄弟之成家立業基金、祖宗祭祀基金、大陸親屬補助基金,依序由全部財產十分之一、十分之二、十分之四、十分之一、十分之二比例分配」,遺囑中並指定大衛為遺囑執行人,大衛依據史帝夫的遺囑,成立遺囑管理委員會,並由遺產管理委員會決定將史帝夫所有福氣公司股份,分別登記於史帝夫大哥史蒂芬、史帝夫大兒子阿福、史帝夫二兒子阿德及史帝夫秘書阿蓮,由史蒂芬、阿福、阿德及阿蓮各自取得100萬股福氣公司股票。80年史帝夫的妻子過世,98年史帝夫妻子的遺產管理人,向法院起訴要求阿福跟阿德將登記於其等名下之福氣公司股份均返還之,請問此項訴求是否有理?
二、法院見解:
(一)地院及高院:
採信阿蓮、大衛及史蒂芬的證詞,認為登記在阿福與阿德名下的福氣公司股份係屬信託登記,遺產管理人之終止信託並請求返還股份,實屬有理。
(二)最高法院:
審酌遺囑真意,阿福與阿德取得福氣公司股份應屬附條件之遺贈,並非因信託關係取得系爭股份,遺產管理人終止信託請求返還系爭股份,並無理 由。
三、心得:
寫遺囑除了要注意不同遺囑,法律所規定的要件不同外(如自書遺囑與公證遺囑,法律規定的要件就不同),最重要的是,遺囑要能在「符合現行法律規定」下,表達立遺囑者的「完整」而「明確」的意思。以本件史帝夫的遺囑為例,除了違反現行特留分規定外,且遺囑意思語焉不詳,究竟說要全部給妻子的部分,是指給她收益而已,還是直接全部要給她一人單獨繼承,因為遺囑後面又提到財產分配比例,實在是啟人疑竇,這些在在都提醒我們,如果要寫遺囑,真的要注意三件事:(一)合法(二)意思完整(三)意思明確。
以上敬請卓參。
許文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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