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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邊有一些暢銷作家,於是今天就來跟大家聊聊出版契約的問題,假如阿龍與小昭兩位暢銷作家寫了一本電腦書,書名叫做「文件管理達人」,準備拿給雞峰出版社出版,這時簽訂了一份出版契約,其中有一條規定:

甲方(阿龍與小昭)同意將本著作授權乙方(雞峰出版社)獨家重製發行。

試問阿龍與小昭可否自己印製發行或將書本內容放置於自己的網站供人下載?雞峰出版社可否發行電子書?另外小昭可否將她個人的權利讓與給第三人又阿龍與小昭該如何行使其智慧財產權?假使這本書出版後,有人將書張貼在網站或部落格上並註明出處與著作人名字,請問有無侵害著作權?

解答:
 

就第一個問題,檢視作者與出版社的約定,應可認為甲方專屬授權乙方,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規定: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因此,阿龍與小昭就印製紙本發行部分,不得自行為之,亦不得將書本內容放置於自己的網站供人下載,否則有侵害雞峰出版社權益而違約之嫌疑。

至於雞峰出版社可否發行電子書或者數位出版,必須看甲乙雙方契約就這個部分是否有明文約定,如果沒有,依照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因此依照現行著作權法規定,甲乙雙方就是否授權數位出版部分約定不清楚,法律上就推定沒有授權,雞峰出版社除非有積極證據可以證明,否則在未經阿龍與小昭的同意下,是不可以發行電子書的喔。

第三個問題主要在問共同著作或共有之智慧財產權如何行使的問題,依著作權法第 40 條及第 40-1 條規定:

共同著作各著作人之應有部分,依共同著作人間之約定定之;無約定者,依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定之。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不明時,推定為均等。

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財產權人非經其他共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或為他人設定質權。各著作財產權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共有著作財產權人,得於著作財產權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財產權。對於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這也就是說,阿龍跟小昭對於出版社的酬勞該怎麼分呢?原則上由他們兩個協議,如果沒有協議,就看這本「文件管理達人」兩個人創作的份量以比例分配,比如說這本書有十章,阿龍寫六章小昭寫四章,那酬勞就是六比四摟。如果小昭要把她對於這本書的權利讓給他人,原則上要經過阿龍的同意,只不過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阿龍是不可以不同意的。另外,就這本書要跟出版社簽約時或者這本書的著作權被侵害要提出告訴時,阿龍跟小昭可以協商看是由誰代表出面處理。

最後一個問題,也許大多數人認為只要將出處與著作人的名稱表示出來就沒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這是一個誤解,其實,只要未經著作人同意或授權,將書的內容張貼在網站或部落格上都會侵害到著作人的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

 

出版契約範例

 

許文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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