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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網路上很有名的漫畫家東東,原本在一家尚流廣告公司上班,因為一件案子,幫公司設計了一個廣告圖樣大頭狗,準備提供給夏流公司打廣告,另外,東東有一個部落格,平時喜歡在上面用畫漫畫的方式寫日記或表達一些想法,因為漫畫非常可愛而且精準表達出情緒所以獲得廣大迴響,每天都有數十萬人上網瀏覽,並引來亂流出版社邀請其出一本漫畫書,書名叫做《可不可以不要下雨》,試問東東可否將大頭狗圖樣提供給西沙公司狗飼料產品目錄使用?亂流出版社能否將《可不可以不要下雨》改編成電影?

解答:


這兩個問題涉及《著作權法第11條及第12條》

 

第十一條(受雇人之職務著作)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第十二條(出資聘人完成著作)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
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也就是說,當你身為公司的員工時,如果因為公司交派之工作,而你有所創作並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時,原則上以員工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則歸公司,除非另有約定,因此本例大頭狗的著作人格權歸東東,可是著作財產權歸尚流公司,講白一點,大頭狗的作者是東東,可是只有尚流公司可以用大頭狗來賺錢,這時即便是作者東東也不可將大頭狗的圖樣提供給西沙公司作為狗飼料產品目錄使用,除非東東與尚流公司以契約約定職務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歸東東。

  第二個問題主要在討論SOHO族創作的著作權歸屬問題,依照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可知,原則上完成之著作其著作人為SOHO族,著作財產權如果雙方沒約定,則歸屬SOHO族,不過這時候出錢的人可以利用完成之著作,如此一來,本例東東如果未與亂流出版社有所約定著作財產權的歸屬,則東東為《可不可以不要下雨》這本書的作者並享有著作財產權,不過亂流出版社可以利用這本著作,這個利用的範圍有多大呢?曾經有法院判決指出必須符合出資之目的,並非毫無限制,也就是說如果今天出版社出錢請東東畫漫畫的目的只是出書賣錢,那麼拿來改編成電影可能就不符合出資的目的了。這也告訴我們如果你今天跟出資人訂契約最好將目的寫清楚,這樣一來,目的範圍以外的利用,出資人就不能做了。

 

許文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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