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前陣子新聞報導工研院開課教雇主規避勞工工資之薪資設計實務,被社會群起攻之,文華想想曾經處理過的勞資爭議案例,這應該是大家關心的課題,特來分享。這次來談常見的勞資糾紛,是有關退休金的議題,首先計算退休金的方式,是依照工作年資所得之基數乘上平均工資,實務上常見的爭議,即發生在平均工資的計算(計算方法為:退休前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是否應該算入年終獎金、績效獎金、駐外獎金等?


以下先來看看一個案例:



許洋洋任職於台G店公司三十年,於99年7月退休,退休前係在台G店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大陸)台Y店公司服務,退休前六個月除每月領取15萬月薪外,另每月領取5萬元駐外獎金,加上99年6月領取30萬績效獎金,99年2月領取40萬年終獎金,試問許洋洋退休金的平均工資計算可否加計前述年終獎金、績效獎金與駐外獎金?
 


一、通常員工有外派,這種員工都是高階主管,所以公司都會主張與其係委任關係(不適用勞基法)並非僱傭關係,或者也會主張員工外派後,與公司業已終止僱傭關係,來拒絕給付退休金。員工則可主張,依據例常事務簽呈,其仍受更高階主管指揮監督,對外行文並非用本人之名義,僅有人事建議權並無人事決定權等等理由,故非委任關係。至於外派是否終止僱傭關係,員工則可主張,公司原有年資仍採計,且公司仍保有員工本人之員工編號,故外派海外子公司,仍係原有僱傭關係之延續,僅係給付勞務之地點有所變更。

二、是否要算入年終獎金、績效獎金、駐外獎金,主要考量是否為經常性給與以及公司給付之獎金與員工提供勞務是否有對價性,換言之,即應考量「給付經常性」與「勞務對價性」:
所謂經常性之給與,係指非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縱在時間上、金額上非固定,只要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即屬之。易言之,只要某種給與係屬工作上之報酬,與員工之勞務提供具有對價性,在制度上有經常性者,即得列入平均工資以之計算退休金。

三、綜上,許洋洋的駐外獎金應屬其提供勞務之對價,並有給付經常性,而年終獎金及績效獎金如亦符合前述說明,則亦可納入,至於詳細計算方式與納入金額多寡則仍應視個案細節而有所不同,如公司給付年終獎金與績效獎金之辦法,亦有助於其定性。以上敬請卓參,並歡迎 與有需要之友人分享。

 

 

許文華律師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許文華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