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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來談談醫療糾紛民事賠償訴訟,並歡迎分享:
一、法院高度倚賴醫事審議委員會之鑑定結果:
由於醫療行為涉及高度醫學科學技術,法官判斷多以醫事審議委員會之鑑定報告內容為其判決之主要內容,輔以民法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之構成要件,就完成全部的判決。
二、該案爭點:
(一)醫師是否誤診為非典型肺炎?醫師改用Cravit口服製劑是否不當?
依病歷記載醫師並未誤診為非典型肺炎且病患在醫師選用Cravit治療後,情況迅速好轉,故醫師改用Cravit口服製劑,其使用藥物並無不當。
(二)病患出院前,醫師並未照胸部X 光攝影,是否有醫療疏失?
出院前無論是病患自己之感覺、痰的顏色、胸部理學檢查之發現,抑或抽血檢查之結果均已趨正常,肺炎確已有顯著改善,胸部X 光攝影對其而言並非敏感之檢查工具,醫師採用其他之檢查來判斷,其處置合乎醫療常規,並無疏失。
(三)病患後來再度發燒住院前,曾以電話詢問醫師,醫師是否告知服用普拿疼退燒,如仍無效等體溫升至39℃再送醫之錯誤指示,以致延誤病情?
無積極證據證明,醫師有告知病患或病患家屬待體溫升至39℃再送醫之情事。
(四)醫師說明義務之範圍?
醫師「在一般情形下」為醫療行為時,應詳細對病人本人或其親屬盡相當之說明義務,經病人或其家屬同意後為之,以保障病人身體自主權;上開醫師應盡之說明義務,除過於專業或細部療法外,至少應包含:(1)診斷之病名、病況、預後及不接受治療之後果。(2)建議治療方案及其他可能之替代治療方案暨其利弊。(3)治療風險、常發生之併發症及副作用暨雖不常發生,但可能發生嚴重後果之風險。(4)治療之成功率(死亡率)。(5)醫院之設備及醫師之專業能力等事項。
(五)本件過失致死刑事部分亦經檢察官以醫師並無過失為由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三、判決結果:
法院依據鑑定報告判決醫院跟醫師並無疏失,無須連帶賠償病患家屬壹仟多萬之損害賠償請求。
以上敬請卓參。
許文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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