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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去健檢多年,醫生說你膽囊有息肉,為了預防息肉惡化,建議切除膽囊,但實際切除膽囊後,卻發現沒有膽囊息肉,請問你可以接受嗎?我們來看以下這則醫療糾紛案例:

一、案例:

從民國99年起,大野狼每年前往方登醫院健康檢查,超音波均發現膽囊內壁長有突出物,疑為息肉(健檢醫師為藍洋洋)。 109年,動手術。術後,病理檢查發現,確為慢性膽囊炎,且有細砂型膽囊結石,確實有切除必要。但大野狼不滿,他的膽囊並沒息肉,有必要切除嗎?而且,喜洋洋醫師問診不到兩分鐘就決定開刀,也沒再做核磁共振、或電腦斷層掃描,顯然有重大醫療疏失,請問大野狼的主張有理由嗎?

二、法院判決:喜洋洋醫師並無刑事醫療過失。

(一)健檢結果認定有息肉,是否符合醫療常規?

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100年1月1日鑑定書(即鑑定報告)認為「膽囊息肉與結石以超音波方式檢查,的確不好區辨,但本件依據病歷記載多年檢查結果膽囊突出物均固定在同一部位,診斷為息肉,尚稱合理。」,因此本案健檢醫師藍洋洋健檢報告及喜洋洋醫師均認定膽囊有息肉(雖然切除膽囊後病理檢查結果並無息肉),並無過失。

(二)本件未進一步安排電腦斷層掃瞄(CT)或是磁振造影(MRI)檢查,是否符合醫療常規?

衛福部醫審會鑑定書(鑑定報告)認為「除非認定是惡性息肉,不然不需要進一步安排CT或MRI之檢查,因為超音波檢查已經夠了」,所以本件喜洋洋醫師雖未安排CT或MRI之檢查,並無疏失。

(三)喜洋洋醫師是否善盡告知義務?

1.最高法院有判決認為,病人雖有簽署手術同意書,但仍應實際上有醫師進行說明醫療法第63條內容事項,才算盡了告知義務。

2.本件除有簽署手術同意書,另外醫療團隊中美洋洋住院醫師亦證稱有親自向大野狼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所以喜洋洋醫師已善盡告知義務。

(四)喜洋洋醫師建議切除膽囊是否符合醫療常規?

衛福部醫審會鑑定報告認為「膽囊突出物如果超過一公分,那他轉為惡性腫瘤的機會就變大,這時建議切除膽囊是恰當的,本件依據病歷記載,最後一次檢查,膽囊突出物已超過一公分。」,所以法院依據此鑑定意見就認為,喜洋洋醫師切除膽囊建議,符合醫療常規。

三、心得:

(一)病歷記載應翔實:法院之所以認為喜洋洋醫師雖對大野狼膽囊有息肉之認定與事實不符,但因依據醫療常規,只要多年健檢時膽囊病變均固定同一位置,即可診斷為息肉,而喜洋洋醫師之病歷,亦明確記載大野狼膽囊病變多年來都固定同一位置,另外病歷也明確記載膽囊息肉檢查結果已經超過一公分,符合建議切除膽囊標準,因此認為喜洋洋醫師建議切除膽囊符合醫療常規,據此,若非喜洋洋醫師病歷翔實記載大野狼健檢結果以及臨床處置,亦無法使得法官確信鑑定報告之推論是正確的。

(二)鑑定報告成主宰:從此案例可知,法院判決內容及理由幾乎將鑑定報告之意見,照單全收,所以醫療糾紛案件中,鑑定結果是有舉足輕重之影響,這也是最近推行的鑑定調解制度由來,藉由初期簡便之醫學專家鑑定結果,提供醫療糾紛案件調解過程的主要參考資料,使兩造提早知道法院可能判決結果,藉以達到疏減醫療糾紛訴訟之目的。(但也有鑑定報告被法院推翻的案例,請見「醫療糾紛案例(一):醫審會鑑定報告一定是醫師的免死金牌嗎?」文章。)

(三)告知義務要善盡:除了簽署手術同意書外,對於「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醫師亦必須親自詳盡向手術病人進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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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文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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