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案件中如果衛福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報告(或鑑定書)認為無醫療疏失,一般而言應該就不會構成刑事責任,這個我在「醫療糾紛案例(二):衛福部醫審會鑑定報告是法官形成心證的關鍵!」文章中有說明,但是卻不見得沒有民事賠償責任喔,這裡介紹一個醫審會鑑定認為無醫療疏失,民事上醫師卻因為沒有善盡告知義務而賠償病患一千多萬的案例:
一、案例:
喜洋洋因為甲狀腺亢進造成凸眼症,經方登醫院大野狼醫師建議眼窩減壓手術治療即可回復正常,不料,手術後竟導致喜洋洋兩眼失明,本件雖經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報告認為大野狼醫師醫療行為符合醫療常規,但喜洋洋仍民事起訴主張大野狼醫師未善盡告知義務,求償新台幣一千萬元,是否有理?
二、法院判決:大野狼醫師跟方登醫院要連帶賠償喜洋洋一千萬!
(一)依據衛福部醫審會鑑定報告認為本件符合醫療常規,並無醫療行為過失。此外,本件前經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業務過失重傷害告訴,也經地檢署檢察官認定罪嫌不足而不起訴處分。
(二)醫師就危險說明義務之內容及範圍,應視一般成年理性之病患所重視之醫療資料加以說明,其具體內容包括各種診療之適應症、必要性、方式、範圍、預估成功率、可能副作用和發生機率、對副作用可能之處理方式和其危險、其他替代可能的治療方式和其危險及預後狀況、藥物或儀器的危險性與副作用等。(白話一點講就是只要喜洋洋認為醫療上重要的事項都應該由大野狼醫師來告知。)
(三)法官認為大野狼醫師執行的眼窩減壓手術,雖然鑑定報告表示失明的風險僅有0.12%,但既然有造成失明的可能,大野狼醫師就應該明確告知。
(四)喜洋洋簽署的手術同意書雖然有記載「眼窩內出血導致壓迫性視神經病變」字眼,但一般民眾仍無法理解與「失明」有關,所以不能以手術同意書記載「眼窩內出血導致壓迫性視神經病變」字眼,就認為大野狼醫師有告知喜洋洋手術是有「失明」風險的。
三、心得:
(一)從這個案例可以知道,醫師醫療行為就算沒有疏失,也會因為沒有盡到告知義務而負鉅額民事賠償責任,不可不慎!
(二)告知義務既然這麼嚴格,那麼手術同意書應該盡量白話,讓病患跟家屬都可以看的懂,以避免將來法院法官認為你手術同意書寫的太醫學專有名詞,造成法官認為你還是沒盡到告知義務。
(三)為了證明醫師有盡到告知義務,也建議醫師在說明醫療風險時,可由護士在旁陪同,將來就有現成的證人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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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文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