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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曾以文章介紹「醫療糾紛案例(一):衛福部醫審會的鑑定報告一定是醫師的免死金牌嗎」,用以說明不見得醫審會鑑定報告認定醫師無過失,就一定沒問題,但仍不可否認的是,一般法院在處理醫療糾紛案件時,相當程度都遵照衛福部醫審會鑑定書之鑑定意見來判決(可參考「醫療糾紛案例(二):衛福部醫審會鑑定報告是法官形成心證的關鍵」),不過一旦醫審會鑑定報告認定醫療行為有疏失,醫師就一定有責任嗎,這也不一定,來看下面這個案例:

一、案例:

喜洋洋是方登醫院小兒科醫師,是早產兒美洋洋的負責醫師,其明知早產兒有較高視網膜病變風險,並應於出生後4到6週安排進行視網膜病變篩檢,但喜洋洋醫師疏於注意竟拖到美洋洋出生後7週又2日,才幫他安排進行早產兒視網膜病變篩檢,導致篩檢時發現美洋洋已經罹患早產兒視網膜病變達第五期,並已達雙眼失明程度,請問喜洋洋有無業務過失傷害致重傷之罪責?

二、法院判決:

(一)雖然衛福部醫審會鑑定意見書,認為一般醫學文獻記載,早產兒視網膜病變篩檢期間為出生後4到6週,故認為喜洋洋醫師安排篩檢時間已經超過9日,恐有疏失,但法官採信喜洋洋醫師所提供其他醫學文獻之記載,其中有文獻認為早產兒出生後7到9週進行篩檢即可,亦有文獻認為早產兒在出生後6到7週進行篩檢也行,致使法官認為醫審會鑑定報告所認定的早產兒出生後4-6週篩檢視網膜病變,並非醫學界普遍共識,即非醫療常規,因此認為喜洋洋醫師在美洋洋出生後7週又2日才進行篩檢,並無疏失。

(二)雖然美洋洋的爸爸跟媽媽都出庭作證說,有向醫院護士要求提早在六週前進行視網膜病變篩檢,但醫院護士出庭作證時否認美洋洋的爸爸媽媽有要求提早篩檢,所以法官並無法完全相信美洋洋爸爸媽媽的證詞,再加上法官也認為就算美洋洋爸爸媽媽有要求提早進行篩檢,但喜洋洋醫師基於醫療專業,對於這樣提早篩檢的要求具有裁量權,並不因此負有提早為美洋洋進行篩檢之義務。

(三)法官認為檢察官並未證明美洋洋在出生後六週內,其視網膜病變僅限於第一期至第三期,尚未達到第四期或第五期,也就是說如果本來美洋洋出生後六週內視網膜病變已經惡化到第四期或第五期,那不論喜洋洋醫師有無在美洋洋出生後六週內進行篩檢,都不會改變美洋洋失明的結果,這樣一來,喜洋洋醫師未安排篩檢之行為與美洋洋雙眼失明之結果就沒有因果關係了。

三、心得:

(一)就算醫審會認定醫師醫療行為違反醫療常規,這時醫師也可以用功找一些有利的醫學文獻來證明醫審會認定的醫療常規並非「常規」

(二)從此案例再次證明,醫師對護士要好一點,因為碰到醫療糾紛,到了法庭,跟診或醫療團隊護士的證詞常常發揮很重要的影響。

(三)醫療糾紛案件中因果關係也是決定醫師責任的重要關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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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文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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