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來分享有關生技業常見的「技術股」糾紛,並歡迎分享:
壹、先來看看以下這個案例:
許洋洋於90年任職「用心」生技公司(下稱公司)為創始員工,並與公司簽訂合作契約書,約定91年公司辦理現增時,取得技術股50萬股,後又與公司簽訂「技術股發放辦法」(下稱辦法),辦法第6條第1款約定在募到5千萬元後始將前述技術股股權百分之10移轉予員工;同條第6款約定,創始員工在同辦法第二款至第五款各階段(即募資、建廠獲GMP認證、建廠完成確效、一定營收或淨利)、領取條件成就前離職者,不得繼續參與技術股配股,尚未移轉之技術股歸公司所有。嗣公司於93年以業務緊縮為由資遣許洋洋,斯時公司僅完成募資五千萬,從而公司要求許洋洋需返還公司45萬股技術股,試問公司之主張是否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