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來介紹一個遺產繼承糾紛案例,這次是叔姪對簿公堂,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如果你的財產中有牽涉到別人的財產,最好在生前就做好處理與安排,否則死後就會造成一堆麻煩....

 一、案例:

小牛與哥哥大牛民國(下同)60年共同出資在台中市買了一筆600坪的土地(地號101),當時小牛出資的200坪登記在哥哥大牛名下,大牛在90年去世,前述土地由大牛的兩個兒子大明跟小明共同繼承,嗣後並將該土地遺產分割為101-1地號及101-2地號,分別由大明及小明取得,93年小明已將其取得之101-2地號土地中100坪返還叔叔小牛,96年叔叔小牛與大明簽訂「切結書」,表明叔叔小牛補償大明應繳之遺產稅500萬,及叔叔小牛以其房屋1間抵繳遺產稅100萬後(抵繳後前述補償金500萬可扣除100萬),大明應將其分得之101-1地號土地中100坪返還予叔叔小牛。此外,前述「切結書」後附有「說明文件」,「說明文件」在叔叔小牛簽名下方有記載「PS:1.徵收土地補償費誤領部分50萬元應返還大明。2.座落102號房屋應移轉予大明。」,98年時小牛因為大明不移轉登記101-1地號土地100坪,而向法院起訴請求,是否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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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24『扶輪社青少年領袖營』邀請許文華律師出席主講【青年領袖應具備之法治觀與智財觀】,分享許文華律師經驗豐富的辦案經驗與實務辯護心得,本次主講內容如下:


許律師演講『青年領袖應具備之法治觀與智財觀』精采照片回顧:


一、青少年領袖營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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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律師這次來分享一個企業經營者的遺囑案例,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如果遺囑寫的語焉不詳,會造成後代子女在遺產繼承上多大的困擾。


一、案例(改編):
史帝夫生前經營企業賺了不少錢,其於民國75年1月與朋友大衛共同創立一家「福氣」公司,不料,史帝夫竟於75年2月,突然因為中風而過世。史帝夫生前曾寫了一份遺囑,內容為:「我所有財產,我妻在世之日,統歸其承受,但希望各位好友能設立一經管會,代為監督管理之,以求綿長。我妻百年之後,除去喪葬費外,我的財產分配辦法謹列於后:公司員工福利金、親族補助基金、阿福阿德兄弟之成家立業基金、祖宗祭祀基金、大陸親屬補助基金,依序由全部財產十分之一、十分之二、十分之四、十分之一、十分之二比例分配」,遺囑中並指定大衛為遺囑執行人,大衛依據史帝夫的遺囑,成立遺囑管理委員會,並由遺產管理委員會決定將史帝夫所有福氣公司股份,分別登記於史帝夫大哥史蒂芬、史帝夫大兒子阿福、史帝夫二兒子阿德及史帝夫秘書阿蓮,由史蒂芬、阿福、阿德及阿蓮各自取得100萬股福氣公司股票。80年史帝夫的妻子過世,98年史帝夫妻子的遺產管理人,向法院起訴要求阿福跟阿德將登記於其等名下之福氣公司股份均返還之,請問此項訴求是否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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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設: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1號15樓



檢視較大的地圖


一、事務所所在之大樓門口:
大樓門口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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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喜洋洋於95年往生後,遺留財產3億2千萬元及債務2千萬元給太太美洋洋、兒子懶洋洋及女兒花洋洋三人(懶洋洋有去法院辦理限定繼承),請問三人各分得多少,還有國稅局可否就美洋洋因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分得之台雞店股票現金股利進行遺產稅的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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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陣子辦了很多離婚案件,發現很多人對離婚應該注意的事項並不非常清楚,以下來介紹一下如何協議離婚,也就是不用上法院,也能夠好聚好散。下一篇文章再來介紹離婚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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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討債及債務催收,最困難的莫過於債務人的財產狀況不明或者惡意脫產,因此很多債權人在費了好大功夫打贏官司後,卻發現欠錢的人也就是債務人身上一點財產都沒有耶,這下可就白忙一場了,所以如果能事先調查債務人財產,那就可以避免以後取得執行名義卻仍無法求償的窘境,接著我們來看看如何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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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今年8月17日出席三重中央扶輪社青年領袖營,
為年輕學子演講【青年領袖應具備之法治觀與智財觀】

演講後與扶輪社友之合影照片,謹此誌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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