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文華來分享刺激的公司經營權爭奪問題,並歡迎讀者與友人分享:

根據文華以往諸多承辦經驗,經營權爭奪向來如野火燎原,不僅公司付出極大成本及資源(重點在於法務資源的動用)甚至也會影響社會的觀瞻(如上市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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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來談談醫療糾紛民事賠償訴訟,並歡迎分享:

 
一、法院高度倚賴醫事審議委員會之鑑定結果:

 
由於醫療行為涉及高度醫學科學技術,法官判斷多以醫事審議委員會之鑑定報告內容為其判決之主要內容,輔以民法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之構成要件,就完成全部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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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來分享員工被解雇的爭議,到底怎樣的情況才算是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雇主可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且無需支付資遣費(包括連續曠職三天之情形),敬請卓參,並歡迎分享:

壹、實際案例:

梅洋洋自85年起任職於小朋友幼稚園擔任助教,95年起與同事及朋友因媒介金錢借貸,屢生糾紛(嗣後幼稚園長曾告戒其不得與同事有金錢借貸),梅洋洋更曾對同事辱罵「肖豬哥」,且對幼稚園主任提出恐嚇告訴,並曾有園外人士至幼稚園向梅洋洋討債使幼稚園師長及孩童心生恐懼,並曾連續曠職三日,且曾委託友人許洋洋向主管機關檢舉幼稚園安全問題及薪資發放問題,是以幼稚園即以前述理由於95630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梅洋洋不服,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之訴,是否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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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一篇保險業務員定位之行政訴訟經驗分享,引來部分保險業務員網友的迴響!

 
一位嫻熟稅法的會計師朋友更提醒保險業務員在稅法上的地位,法院實務認定或有不同,特再與各位分享,或可提供其他保險業朋友參考。

 
先講結論: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保險業務員執業所得屬「薪資所得」而非如醫師、會計師、律師般為「執行業務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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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處理一件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間勞資糾紛,文華發現如符合下列要件,目前法院實務大致上均認為保險業務員不適用勞基法。也就是業務員被保險公司解雇時,無法主張勞基法的資遣費,也無法主張預告期間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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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陣子事務所客戶(下稱台g店公司,此僅為代號)碰到被供應商以積欠貨款為理由執行假扣押(以供應商主張的貨款的三分之一為擔保金進行) 並扣押其開立支票之往來銀行帳戶數千萬,接到台g店公司來電後,我馬上瞭解事態嚴重性,立即急奔台g店公司(急人之所急,畢竟台g店公司最需要律師大概也就是此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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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這樣查封房子,把封條貼在立牌上,
如此一來可避免債務人丟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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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網路上很有名的漫畫家東東,原本在一家尚流廣告公司上班,因為一件案子,幫公司設計了一個廣告圖樣大頭狗,準備提供給夏流公司打廣告,另外,東東有一個部落格,平時喜歡在上面用畫漫畫的方式寫日記或表達一些想法,因為漫畫非常可愛而且精準表達出情緒所以獲得廣大迴響,每天都有數十萬人上網瀏覽,並引來亂流出版社邀請其出一本漫畫書,書名叫做《可不可以不要下雨》,試問東東可否將大頭狗圖樣提供給西沙公司狗飼料產品目錄使用?亂流出版社能否將《可不可以不要下雨》改編成電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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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邊有一些暢銷作家,於是今天就來跟大家聊聊出版契約的問題,假如阿龍與小昭兩位暢銷作家寫了一本電腦書,書名叫做「文件管理達人」,準備拿給雞峰出版社出版,這時簽訂了一份出版契約,其中有一條規定:

甲方(阿龍與小昭)同意將本著作授權乙方(雞峰出版社)獨家重製發行。

試問阿龍與小昭可否自己印製發行或將書本內容放置於自己的網站供人下載?雞峰出版社可否發行電子書?另外小昭可否將她個人的權利讓與給第三人又阿龍與小昭該如何行使其智慧財產權?假使這本書出版後,有人將書張貼在網站或部落格上並註明出處與著作人名字,請問有無侵害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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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有沒有在網路上買過水貨阿,coach、armani、burberry 的包包、配件,相信愛美的男生女生都在網路上購買過,先舉一個案例:gigi有一個朋友大胖熊在美國唸書,可以半價買到coach的包包、有發明專利看門機器人、受著作權保護的哈利波特原文書,於是他們倆個就合作開設了一個拍賣網站,由大胖熊在美國的暢貨中心以將近半價的價格購入,透過拍賣網站銷售給台灣的民眾,請問這樣的行為是否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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