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常聽到別讓權利睡著了,所以向債務人要錢,有時效跟時間限制嗎?當然是有的,所以如果有人欠你錢,你跟他要錢的動作也要快,免得將來被認為時效期間過了而真正血本無歸...


一、請求權時效的規定有哪些?

依據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也就是說,你用寫借據的方式借他人金錢,如果過了15年你都沒跟他要錢,那你就沒辦法了。
這是一般消滅時效規定,原則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也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也就是說你借別人錢的時候,你是沒辦法跟對方約定說你可以擁有20年的請求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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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分享有關討債專題,迴響頗為熱烈,上次有提過借據這種債權證明文件,但債權證明文件可不止於借據,還有其他,這次來分享支票與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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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華最近幫幾位客戶「討債」,累積了一些心得,特規劃一系列討債專題,來跟讀者分享,教讀者如何成為討債專家或理債專家,這次先來談談「討債系列」中的債權證明文件跟通知的借據與存證信函(或律師函)

 

一、借據:
(一)借據一定要白紙黑字的書面嗎?
答案:不一定,就法律的層次來看,只要借貸雙方口頭約定也算數,只是在訴訟上的證明就不如有書面約定來的明確了,雖然就借貸金額如果當初適用匯款的方式,這部分證明也不會有太大的問題,但是有關借款利率跟借款期間如果沒有借據,那就需要有其他證據來證明了(比如說證人)。

(二)書寫借據重點:
1.借款人詳細資料:姓名、身份證字號、戶籍地址等,越詳細越好。
2.借款金額、借款利率、借款期間。
3.記載借款金額已經當場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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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文華分享經營權爭奪的實務經驗,這次再來談談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相關實務見解(針對禁止董事職權行使部分),並歡迎與友人分享:


(一) 董事未達法定開會人數即召開董事會並做成決議。(可聲請假處分)
(二) 董事不出席董事會。(不可聲請假處分)
(三) 臨時股東會召開違法致使依該臨股會所選任之董事資格有瑕疵;加上有業務侵佔之嫌。(可聲請假處分)
(四) 變更公司大小章。(不可聲請假處分)
(五) 解任董事長、違背與母公司之約定。(不可聲請假處分)
(六) 提領現金、董事自己脫產。(不可聲請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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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來分享有關生技業常見的「技術股」糾紛,並歡迎分享:


壹、先來看看以下這個案例:

許洋洋於90年任職「用心」生技公司(下稱公司)為創始員工,並與公司簽訂合作契約書,約定91年公司辦理現增時,取得技術股50萬股,後又與公司簽訂「技術股發放辦法」(下稱辦法),辦法第6條第1款約定在募到5千萬元後始將前述技術股股權百分之10移轉予員工;同條第6款約定,創始員工在同辦法第二款至第五款各階段(即募資、建廠獲GMP認證、建廠完成確效、一定營收或淨利)、領取條件成就前離職者,不得繼續參與技術股配股,尚未移轉之技術股歸公司所有。嗣公司於93年以業務緊縮為由資遣許洋洋,斯時公司僅完成募資五千萬,從而公司要求許洋洋需返還公司45萬股技術股,試問公司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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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0.21中原大學』邀請,許文華律師應邀出席並主講【新創公司之法律保障】,分享許文華律師經驗豐富的辦案經驗與實務辯護心得。


現場精彩照片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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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新聞報導工研院開課教雇主規避勞工工資之薪資設計實務,被社會群起攻之,文華想想曾經處理過的勞資爭議案例,這應該是大家關心的課題,特來分享。這次來談常見的勞資糾紛,是有關退休金的議題,首先計算退休金的方式,是依照工作年資所得之基數乘上平均工資,實務上常見的爭議,即發生在平均工資的計算(計算方法為:退休前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是否應該算入年終獎金、績效獎金、駐外獎金等?


以下先來看看一個案例:



許洋洋任職於台G店公司三十年,於99年7月退休,退休前係在台G店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大陸)台Y店公司服務,退休前六個月除每月領取15萬月薪外,另每月領取5萬元駐外獎金,加上99年6月領取30萬績效獎金,99年2月領取40萬年終獎金,試問許洋洋退休金的平均工資計算可否加計前述年終獎金、績效獎金與駐外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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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與您分享一件兩岸投資經驗談,並後附一位大陸律師朋友的回饋意見,敬請卓參並歡迎分享:

這是一項生物科技的兩岸投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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